大头娃娃事件商家涉嫌消费欺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附最低赔偿标准

湖南郴州大头娃娃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伤害的可是小孩子啊,他们都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昨日,湖南省政府回应。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事件。永兴县一家爱婴坊母婴店疑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充当特医奶粉销售。5月14日,湖南省政府表示,相关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

新京报此前报道,有婴儿家长向媒体反映,他们在永兴爱婴坊母婴店购买过“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购买时,母婴店店员告知他们,“倍氨敏”等同于婴儿奶粉。

家长发现孩子异常于同龄人,带到医院检查后,多名孩子营养不良被诊断为佝偻病,有的孩子甚至出现“大头娃娃”的特征。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为发育迟缓。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市场部公关经理称,此次事件涉及的“倍氨敏”已于2019年停产。两份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倍氨敏”产品标签检测合格。

5月14日,湖南省政府表示,相关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 左手网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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