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全国首个破产人出现意味着什么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按《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还债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

考察期内,呼某须按照《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为什么呼某是全国首个“破产人”?

为了适用于不同的债务人情况,《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破产程序。条例自今年3月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呼某案破产管理人胡隽律师表示,在呼某案之前的另外两起首案中的债务人都没有在法律上被宣告破产,而是通过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相应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方式,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清偿以及免除。

“呼某案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通过司法程序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确实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并进入到法律意义上的免责考察期,也就是我们说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胡隽解释道。

如何判定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介入,公平清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其价值在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之机。那么如何判定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呢?

胡隽表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会对该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目前的负债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胡隽介绍,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以呼某案为例,“她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此外,呼某的债权构成相对比较单一,都是金融机构负债,因此本案的债权、债务以及本金利息的构成比例都比较清晰,便于全体债权人对彼此的债权进行核查,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案件中的债权认定作出法律判断。

在收到呼某的破产申请后,胡隽作为管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呼某的相关权利人进行走访,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胡隽表示,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豁免财产清单时十分谨慎,比如在考量呼某女儿的抚养费时,破产管理人既要考虑到当前深圳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也要考虑到呼某与前夫离异这一客观情况。由于呼某和前夫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将抚养费认定为深圳市最低生活标准2200元/月的一半。

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最低生存权利,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博弈。那么要如何维持二者的平衡?

“如果债务人走到破产清算的环节,就意味着其目前已经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胡隽表示,呼某关于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

不过,由于呼某本人仍存在着一定的偿还能力和积极的还债意愿,因此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在扣除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此外,债务人每个月都要及时报告自己收支的最新状况,从而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动态监管债务人的财产变化情况。

胡隽向央视网记者举例说明:债务人的收入为5000元,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为4400元,那么剩余的600元都要用于偿还债务。假如债务人买彩票中了100万元,那么除去生活必要支出的4400元,剩余的钱也要全部还给债权人。

胡隽透露,只要呼某在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不违反相关禁止规定,那么三年期满后,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申请终止考察期,法院裁定认可之后,债务人的债务从此就会被免除,“债务人也将从失权的状态转变为复权的状态,重新回归到正常生活,成为不受限制的普通人”。

假如免责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但依然无法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将面临法定消灭的状态。

“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温床吗?

《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正式从立法层面开始探索。条例出台前后,社会上不乏“该条例就是‘老赖’的避风港”等声音,胡隽表示,这其实是人们对于个人破产条例的一种误解。

胡隽解释称,事实上,在长达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是一种“失权”的状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配合义务,恰恰是其贯彻社会信用原则的体现。

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必须在经历过免责考察期的“失权”之后,才能重新达到“复权”。实际上,从“失权”到“复权”的筛选机制,正是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老赖”的标准。

正如胡隽所言,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时,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免去余债、经济重生。个人破产程序应成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 左手网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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