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决定再审元谋“隔空抢劫杀人”疑案

  6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上游新闻2019年11月报道的云南元谋县人李金犯抢劫罪一案,四川高院认为李金的相关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已经服刑出狱的李金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川高院这一再审决定,自己等待了25年,“我一定要去成都,洗刷自己的冤屈和耻辱。”

四川高院决定再审元谋“隔空杀人”疑案,当事人:这一天我等了25年

  ▲四川高院6月11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2019年11月,上游新闻以《喊冤者李金:命案发生时,我在700公里之外》为题,对李金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了报道。1994年10月14日凌晨,云南省元谋县发生了一起被称为“1013大案”的抢劫杀人案:旅客白鹤林、姚素华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次日凌晨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因案发地当时属于成都铁路局范围内,案件由成铁政法单位负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从548次列车下来的旅客白鹤林、姚素华,探知二人住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208房,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导致白鹤林当即死亡,姚素华重伤,后送医不治。李金与他人跑至后围墙处爬墙逃跑。

  李金的代理律师杨名跨、张具堆调查发现,1994年案发时,李金在云南盈江县务工,不可能回到700公里外的元谋案发现场行凶;四川高院终审判决中,据以定罪的直接证据,也只有李金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和李金一同被捕的普氏兄弟也在2010年被四川省高院宣判无罪。张具堆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一二审都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与李金有关,现场这些客观证据不能够证明李金到过现场并实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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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7日,云南元谋县,谈起当年遭遇,李金痛苦落泪。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上游新闻对李金一案报道后,四川高院曾回应表示正在对案件进行再审审查。

  今年6月11日,四川高院作出(2019)川刑申130号再审决定书。就李金提起的申诉,四川高院认为李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张具堆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四川高院决定再审引用的法律条款,自己很有信心李金能够在再审中获得无罪判决。

  6月23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李金,他正在老家云南省元谋县工地上打工,从事彩钢瓦的搭建工作。

  “我终于等到了今天,我等了25年,开庭的时候,我一定要去成都洗刷自己的冤屈和耻辱。”李金激动地说,他感谢自己的代理律师杨名跨、张具堆的帮助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也感谢四川高院能够及时决定对案件再审。“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了,我就希望最后能够拿到无罪判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 左手网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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