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适用年度

  记者8月13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事项作出具体部署。

  据了解,两厅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至12月31日,不再适用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年度,以实现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适用年度的统一。

  两厅通知同时明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7602元执行。对2020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按7602元重新计发待遇,重新计发水平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调整养老金水平的,从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从2021年起,我省上半年企业新退休人员,将先按上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预发待遇,待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待遇,不再参加当年的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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