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雅视频被发到单位会怎么样

近日,江苏镇江一则不雅视频在网上被疯狂转载,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关注和影响,据媒体报道,当事人是一名男教师,目前已经离异,而另一位则是已经毕业多年的女学生,而爆出这个视频的自称是女当事人的正牌男友,在看到视频后一气之下在微信群进行的大量转发,现在这个事件对三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那么不雅视频被转谁该担责?不雅视频被转载后谁的责任最大?不雅视频被发到单位会怎么样?接下来就跟随百思特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镇江高中老师“不雅视频”遭疯传,发布者系女生男友

8月11日,江苏镇江。一则疑似高中老师和学生的不雅视频流出,警方通报称,视频发布者已投案。镇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当事女生已毕业,与涉事教师的师德无关。

该校办公室主任回应称,女生毕业6年,两人2020年才确立恋爱关系,男老师已离异,发布者系女生前男友。

与一开始全网谴责吃瓜的声音不同,8月11日,在该中学和当地教育部的回应下,这件事情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因为据镇江中学高层回应称:涉事男老师康某50多岁,并且离婚多年。而所谓的”女学生”也已经毕业6年,这与男老师的师德师风无关。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镇江当地微信群内流传一段镇江某高中老师和一年轻女生的不雅视频。有网友表示,视频中的男主角疑似镇江某高中老师康某,女生则是“比他小二十几岁的女学生”,因女生的男友在手机里发现了不雅视频,“于是恼羞成怒,发到群里”。

11日,镇江市教育局人事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据初步了解,不雅视频中的当事女生已毕业,与涉事教师的师德师风并无关系。“是毕业后。”前述工作人员称。

前述工作人员称,目前教育局正在进一步了解,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介入调查,已对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镇江男老师不雅视频发布者已投案,学校通报:老师已调离教学一线岗位

两日来,镇江“不雅视频”持续发酵。今天(12日),“不雅视频”的“男主”、镇江教师康华所在学校——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发出《关于对康华老师不雅视频网上传播事件的初步调查处理通报》。记者看到,校方已将“康华老师立即调离教学一线岗位,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通报》称:近期,我校有关康华老师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经初步调查了解,此不雅视频是经他人上传微信圈进而广泛传播,当事人康华已经于8月10日上午向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金山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与8月11日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25岁的潘某已投案自首,承认他“发现女性朋友手机内存有该女子与他人的不雅视频,出于气愤将视频发布到微信群,引起网友的转发”。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事情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在镇江市纪委监委派驻镇江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镇江市教育局人事处、审计处的督促指导下,于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了解。

镇江市教育局、学校认为:该教师拍摄不雅视频,属于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违教师师德,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学校党委、校长室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经研究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1.康华老师立即调离教学一线岗位,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待公安部门调查定性之后,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处理。

《通报》最后表示:镇江市教育局、学校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于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此事引发网友争议,不少网友认为当事人 ” 有点冤 “:

” 男老师和女生是正常男女朋友关系,男方离异后一直单身,女生如今都已经 24 岁了,并且视频是被其他人气急败坏发出来的,老师和女生何其无辜。”

” 都是成年人大家自由恋爱,倒是这个未经他人同意私自散播视频的,真的 **!”

” 该重罚的是恶意传播视频的人,而不是去网络暴力当事人!作为女孩子的角度来讲,这简直就是毁了她。”

也有网友,谴责这名老师:

” 为什么要拍视频!多少这样的视频被流出来还不长记性!还拍!就不能有点儿安全意识吗?”

” 估计这没几个家长愿意自己孩子让这老师教吧!”

你怎么看?

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行为必被严惩

对于视频的故意传播者潘某,其擅自发布他人的隐私视频,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缺乏自保意识的年轻人

自拍是21世纪的时尚,追求更好摄影效果的智能手机、各种图片编辑视频编辑软件,都是为喜欢自拍的时髦青年设计的。

这个视频是女当事人激情中自拍的,保存在自己手机里是“隐私”,是“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则叫做“不雅视频”。

今天的“后浪”们出生于繁华盛世,强调个性张扬,活出自我本色,这是令人羡慕的时代特征,可是,本号要提醒当今的青年,奔放活泼、开放自由,不代表什么都可以“大白于天下”!个人隐私是最宝贵的私人信息,也是自己独有的财富。

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作为青年人自己,首先就要有自我保护隐私的意识。互联网时代没有“隐秘的角落”!被别人恶意上传网络,或者被病毒攻击,或者操作失误,都可能会泄露自己手机里的隐私。所以,这次不雅视频流传对当事人带来的教训就是:青年女性要懂得自我保护,就是不该自拍的不要拍!否则,隐私一旦被非法泄露,就算依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名誉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侵犯个人隐私将视频传播犯法吗

违法。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款明确指出,散布他人隐私属违反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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